【案例简介】
李小姐6岁时遭亲生父母抛弃,被现在的养父母抱养。2003年养父母为其办理户籍入户手续,登记为“养女”。因有关部门需要出生证才能办理收养手续,所以一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工作后李小姐在网上投保了一份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50万元,身故受益人栏勾选“法定受益人”。保险期间内,李小姐因交通事故身亡,李父和李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了拒绝。
【法条规定】
《保险法》第42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手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在这个案例中,保险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而李小姐身故时未婚未育、亲生父母无法查找、和养父母也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因此身故保险金属干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情形,从而成为李小姐的遗产。李小姐和养父母虽然未办理收养手续,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但从户籍登记为“养女”以及养父母将其抱养并抚养至成年的事实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财富建议】
如果客户已经购买了人身保险,对于身故受益人这一栏尽可能确定好明确的受益人,不仅简化了财富传承的手续,对于家庭成员关系相对复杂的家庭来说,也避免了财产争执,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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