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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课堂—聚焦保险那些事儿(一)

2024-09-24 14:37:29   来源:今日热点网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在不断地变化。因此,购买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人不断增加,比如健康险、重大疾病险、车险等等,购买保险是对投保人的身体、寿命或有形财产的一份保障,是最好的风险转移机制。那么,消费者如何填写保险合同、怎样变更受益人、申请理赔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现为大家梳理关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法律知识,共同聚焦保险那些事儿。

商业保险,跟社保是不一样的,完全盈利性的商业化运作,通常的商业保险的分类保准,是根据保险标的来分类的。

关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是身体,人身保险的分类,通常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寿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有时候是两全保险,如果在保险期限之内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公司要给付保险金,如果说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这叫生死两全保险。第二种是健康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包括医疗费用补偿性的保险,还有包括定额给付的,比如说住院津贴型的保险。第三种,人身保险叫做意外伤害险,如果说发生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在180天之内发生的伤害的后果,包括死亡残疾和一般的医疗费用支出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人身保险中,死亡保险的话题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个,死亡保险有投保限制的,如果说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民法上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两种人,第一种是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第二种人就是完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和后果的精神病人,我们现在叫做精神障碍患者。比如说精神分裂症,还有一种情况严重躁狂抑郁症,比如说当年"邓玉娇案件",她属于双向情感障碍,又躁狂又抑郁,但是她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了,如果说是无行为能力人的话,投保人不能为其投保死亡险,保险公司不能承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父母为未成年人子女投保,死亡保险不受这个限制的父母对子女通常基于人类的血缘的传承还是伦理道德都是无条件的爱,而绝不会去为了谋取保险金,伤害自己的孩子进行骗保。但是毕竟没有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绝对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他也没有办法识别风险,所以这个时候,有必要再替父母投保死亡险的时候,也要对保险金额进行限制。就目前的规定来看,都是10万块钱,做父母如果给孩子投保,如果投保死亡险的话,无论你在几家保险公司投保几份死亡保险,总计的给付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当然如果投重疾就没有这个限制。

如果说你为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说完全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的话,必须争得他本人的同意,并且他要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其实被保险人是被保障的人,但是他身故之后保险金的受益人是其他的人,如果是他明确指定就是那个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是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的被保险人的生命,就容易被人用来一种博取保险金的手段和工具。

关于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合同,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投保人最了解的,当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印制了很多的健康告知事项的时候,投保人必须就其所知道的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就要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判断风险,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有合同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在过去保险法之中是没有限制的,但是2009年修订保险法的时候,明确对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做出了限制。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不实告知了,必须在30天之内,宣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30天之内没有行使这个权利,权利就归于消灭。

关于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当中不规范行为,第一个代理你签投保单,实践中很多消费者忽略自己的权利,无论基于朋友、亲戚的面子,还有基于某种利害关系,即使不需要或者根本不了解的情况下,也要被代理人忽悠引导来签订这份投保书,成立了一个保险合同,但是你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其实都是忽视的。对方填了投保单之后,由另一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根据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视为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

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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