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财险公司员工在3次致电罗某推销时精准说出了罗某所购车辆、保险到期日、姓名等信息,对其纠缠销售。罗某表达了强烈不满并挂断电话,代理人更换号码再次骚扰并指责罗某,给罗某当时工作、心情造成了很大影响。交涉中了解到,罗某信息是车辆销售商向其提供。罗某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后向法院起诉,诉求:1.判令两被告就其非法泄露、获取原告个人信息用于商业销售一事,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判令两被告赔偿通话费4.54元、工商调档40元、购4个U盘180元、公证费1600元,共计1824.54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某财险公司员工多次使用某财险公司车险号码致电原告推销车辆保险,被告某财险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但拒绝说明如何获取了原告的手机号、姓名、车辆保险到期日等个人信息。足以认定被告某财险公司非法收集、利用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侵害了原告隐私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甲财险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本院按法律明确的“赔偿道歉”方式予以处理。被告某财险公司造成原告精神损害,本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故原告诉请被告某财险公司赔偿其1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1.《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此之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避免侵犯消费者的各项人格权。
2.《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某财险公司非法收集、利用了原告的个人信息,侵害了原告隐私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3.本案中罗某起诉前通过公证机构保全证据,要求某财险公司赔偿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联系多家新闻媒体旁听庭审,可见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显著提高,维权方式也越来越理性专业。这都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合法合规经营,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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