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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没有驾驶车辆,为何犯了交通肇事罪?

2024-03-27 17:35:07   来源:河北法制报

河北法制报讯( 穆春清,王有峰,赵景峰)近日,经张家口市宣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在宣化区法院公开审理,实际驾驶人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车主赵某某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赵某某、李某当庭悔罪服法:“真的是占小便宜吃大亏呀!由于自己不懂法,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赵某某在庭审后,非常后悔地说道。

原来,赵某某经营一家小型企业,日常经营中需要雇佣司机为企业运送货物。今年2月,赵某某在招聘司机过程中发现李某的雇佣费用相对其他司机而言便宜了近千元。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李某会开车但没有驾驶资格。为图便宜,赵某某便雇佣李某为自己的固定司机。

3月22日17时许,李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为赵某某送货途中,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乔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乔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无责任。

6月8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宣化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这起案件时,敏锐地发现了疑点。在对李某讯问时,他供述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但常年驾驶大型货车,是赵某某雇佣其从事货物运输的,没想到竟然发生了交通事故。

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李某无驾驶资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车主赵某某明知李某无驾驶资格,因雇佣费用较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更为便宜,进而雇佣并指使其驾驶货车,致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已涉嫌交通肇事罪。随后,检察机关先行开展了赔偿谅解、矛盾化解工作。在肇事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基础上,立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积极开展了依法追诉肇事漏犯工作。

“我知道李某没有驾驶证,但他是老司机,我雇佣他确实是因为工资低。但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李某没有安全驾驶,和我没关系呀!我没有驾驶车辆,案发当时我也不在车上。这也能算我犯罪吗?”面对检察官的时候,赵某某说出了心中的疑问。

办案检察官针对赵某某的重重疑问,耐心开展了释法说理工作。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到共同犯罪的认定,作了详细的讲解。检察官明确指出:“你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授意、指使李某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过检察官的耐心释法明理,赵某某表示“现在知道我错在哪里了,我真是个法盲呀。我认罪认罚!”

随后,检察机关对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启动监督立案程序。今年8月,检察机关以赵某某、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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