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年8月,王某到保险公司柜面要求查询其母亲王女士在公司的投保记录,以及交费年限、缴费金额、交费账号等信息。工作人员要求王某出示王女士和其本人的身份证及委托授权书等资料,王某均无法提供,声称其母亲在外地不便至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要根据其口述的身份证号码提供王女士保单信息。
工作人员查询保单后拨打王女士系统内留存的联系电话核实情况,核对多项信息无误后向王女士核实是否授权王某到公司查询其保单信息。王女士明确表示自己不认识王某,也从未授权任何人查询自己的保单信息,工作人员随后婉拒了王某的查询要求。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本案中,王某冒充客户儿子查询相关信息,无法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证件及授权书等资料,工作人员及时拨打系统留存的投保人联系电话进行核实,未泄露投保人信息,维护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
富德生命人寿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是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消费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个人信息,办理业务时,应主动配合保险公司识别身份信息。
2.如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3.应注意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尽量减少代办业务。因特殊情况必须委托他人代办业务时,应按照公司规定提供授权资料。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