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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合法权益!北京在明律所浙江地区五例行政胜诉案件简记

2026-06-11 11:08:06   来源:慧聪广电网

近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浙江地区行政业务接连斩获满意成果,涵盖房屋征收补偿、违法强拆、财产损害、村务公开、安置补偿等多种高频行政类型,均获得胜诉。承办律师凭借扎实证据、精准法律适用与专业诉讼策略,切实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五起典型胜诉案例予以汇总,凸显出该所深耕行政法领域、守护群众权益的专业实力与实务成效。

浙江盛某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赔偿案

委托人盛某于2003年年底通过转让、承租等方式,取得浙江省某村约600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及大棚使用权。2008年,盛某曾向县规划局申请对涉案房屋维修加固但未获批准,后将原有的5间房屋拆除重建。盛某一家在此地居住生活,并开办了废金属收购部用于经营。

2023年11月,涉案片区被纳入某国道改建工程项目范围内,街道办与盛某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2024年8月起,街道办对涉案房屋周边地面及附属物实施破坏和拆除,导致房屋墙面开裂、地基下沉,基本丧失居住和经营功能。

2025年1月,盛某向街道办邮寄《征收补偿(赔偿)申请书》,申请其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因征收造成的损失,及其间的人身损害予以征收补偿或赔偿,街道办在签收上述材料后未及时作出答复。

经县政府行政复议督促,街道办于2025年8月作出《关于盛xx申请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答复》,告知其取得涉案房屋的途径不合法,已通过将补偿支付给村集体的方式给予了盛某补偿。盛某不服诉至法院,主张撤销答复并要求补偿、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虽无产权登记,但盛某系合法使用权人,街道办将补偿款付至村集体、拒绝直接履职无法律依据,且未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申请。2026年1月,浙江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街道办于2025年8月作出的答复意见,责令街道办在60日内对盛某的征收补偿申请及人身损害赔偿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中,在明律所创始合伙人兼首席督导律师杨念平,与主办律师袁海超精准厘清征收补偿主体资格,紧扣行政机关履职程序瑕疵与实体违法点,协助当事人固定权利证据、明晰法律依据,推动法院否定街道办变相推诿履职的行为,有效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图左为杨念平律师、图右为袁海超律师)

浙江郭某诉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

委托人郭某系浙江省某村村民,其通过家庭继承及村委会书面确认,合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后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5年6月,镇政府在未作出任何书面行政决定、未履行催告、告知陈述申辩权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委托施工单位将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强制拆除。郭某认为镇政府强拆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镇政府辩称案涉房屋为瞒报房屋、郭某不享有合法权利,且系施工单位误拆,请求驳回郭某诉请。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经家庭分割协议及村集体证明,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权益;镇政府委托施工单位实施拆除,应承担行政责任;案涉强拆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明显违法。2026年1月,浙江省Y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中,在明律所高级合伙人兼首席督导律师陈丽芳精准锁定强拆程序重大违法点,协助当事人固定权属与强拆关键证据,有力反驳镇政府“误拆”“瞒报房屋”等抗辩理由,推动法院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为当事人后续主张赔偿奠定坚实法律基础,充分彰显了行政诉讼中程序正义的重要价值。

(图为陈丽芳律师)

浙江吴某2人诉镇政府强制毁坏树木行为违法案

委托人吴某2人系浙江省村民,其合法种植的树木遭强制毁坏,财产权益受损。二人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毁坏树木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提交现场视频、树木损毁照片等证据。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人不服,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上诉期间,在明律所首席督导律师翁碧霞、主办律师刘育初二人结合视频、照片等核心证据,清晰还原树木被强制损毁的基本事实,并向二审法院充分阐述立案阶段应适度审查、不能排除行政机关实施案涉行为的法律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结合吴某提交证据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材料,认定现有材料无法排除镇政府实施被诉行为的可能,案件需进入实体审理进一步查明事实,原审不予立案的裁定不当。

2026年2月,浙江省Q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审不予立案裁定,并指令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案中,翁碧霞、刘育初二位律师精准把握行政诉讼立案审查标准,紧扣证据链条与法律规定,有效纠正一审错误裁定,成功为当事人打通实体审理通道,充分展现了在行政诉讼程序救济中的专业价值,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与诉权。

(图左为翁碧霞律师、图右为刘育初律师)

浙江潘某4人诉县政府村务公开逾期不答复违法复议案

潘某4人为了解水库及供水工程征地补偿款分配相关村务信息,于2025年5月依法向村委会申请公开村民代表表决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签字表格等文件,村委会签收后拒不答复。随后四人于2025年6月通过快递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县政府于次日签收后,超过60日未作任何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四人不服,委托律师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逾期不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处理答复。

复议中,县政府辩称已将材料流转至镇政府即履职完毕,但未能提供任何调查、核实、答复的证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县政府负有调查核实并责令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仅内部流转未实质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2026年2月,浙江W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县政府依法对潘某4人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作出处理。

本案中,在明律所主办律师王威、专业律师何枫精准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浙江省相关规定,固定邮寄签收、拒不答复等关键证据,清晰论证县级政府履职不能仅以内部分流代替法定处理,成功推动复议机关认定行政不作为违法,切实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为同类村务公开维权提供了典型参考。

(图左为王威律师、图右为何枫律师)

浙江李某诉市政府撤销安置补偿申请答复复议案

委托人李某系浙江省L市某村村民,其祖宅被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因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L市人民政府在未经充分考量历史成因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整体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于2025年10月作出《关于李xx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李某不服该答复,委托律师向W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

复议过程中,在明律所杨在明团队专业律师陆玉家重点指出,案涉房屋具有长期居住使用的历史事实,行政机关“一刀切”认定违建缺乏合理性;且土地已获批征收,L市政府负有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仅以未提出异议为由拒绝补偿,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W市人民政府经审理采纳律师观点,认定L市政府未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案涉答复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不足。

2026年1月,浙江省W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答复,责令L市人民政府对李某的安置补偿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中,陆玉家律师精准抓住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与历史建筑认定两大核心焦点,有效推翻行政机关以“违建”规避补偿的不当做法,推动复议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补偿的程序保障,充分展现了在征收补偿类行政复议中的专业实务价值。

(图为陆玉家律师)

五起案例,分别聚焦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事实认定错误等内容,呈现出在明行政律师灵活、聚焦、多元的经验优势和业务能力。长期以来,在明律所始终深耕行政法律服务领域,专注维护被征收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律所将继续以严谨务实的办案态度、精湛过硬的法律技能,为更多当事人提供高效、可靠的行政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守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