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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的标准,踏实的预期——让企业轻装前行

2026-06-05 10:52:33   来源:今报在线

引言:以程序正义夯实仲裁公信之基

商事仲裁一裁终局的权威,植根于程序法定、依法裁判的法治基石。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明确划定的边界内运行,这是维护仲裁制度生命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前提。近日,两起涉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深入理解仲裁权力边界、观察涉台司法协作规则适用的重要窗口。案件不仅涉及上市公司及数十万中小投资者的切身权益,更以其丰富的法治内涵,生动诠释了程序刚性对于捍卫仲裁公信力、维护国家司法主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

一、规则红线清晰明确:涉台公证书采信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两起案件所涉争议,核心在于一个重大程序问题:台湾地区公证文书进入大陆司法与仲裁程序,必须符合怎样的法定准入条件?

对此,两岸司法协作的制度框架早已给出明确答案。依据司法部《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台湾地区公证文书要在大陆司法、仲裁程序中获得采信,必须完整走完属地精准标注、海基会备案转递、大陆省级公证协会核验、正副本比对确认四步闭环程序。这一规则体系的设立,承载着维护国家司法主权、防范瑕疵证据干扰公正裁判、保障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多重制度价值,具有绝对强制约束力,不存在变通、豁免或事后补正的空间。

在这两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将三份台湾地区公证文书作为核心定案证据提交仲裁庭,分别为仲裁代理授权公证、货物备货事实公证和货物验收单公证。仲裁庭据此认定了关键事实并作出相应裁决。

然而,以法定规则严格审视,这三份文书在证据合法性方面存在明显的程序缺失:其一,授权公证文书标注使用地与仲裁实际审理地不符,属地标注错位直接导致流转备案机构错误,相关核验程序未能依法完成;其二,备货与验收单两份核心公证文书,更未能履行法定核验流程,在缺乏两岸公权力机关依规背书确认的情况下,直接进入了仲裁程序。

域外公证书与普通商业文件不同,其证据能力并非来自当事人的自行提交,而完全依附于法定核验程序的完整履行。程序履行的缺失,将直接影响此类文书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基础。仲裁庭对此负有主动审查、严格把关的法定职责。这也正是本案司法审查的价值所在——通过监督程序,进一步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引导仲裁实践严格依法办事。

二、法理正本清源:自由裁量权不得逾越法定程序义务

这两起案件所引发的深层思考,已经超越了具体证据的采信问题,其核心在于厘清一个重要的法理命题: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是否有权豁免当事人的法定程序义务,是否可以替代法律对特定证据类型设置的强制性准入规则?

答案无疑是清晰而明确的。2026年3月施行的新版《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裁判准则划定了仲裁权运行的基本边界:自由裁量权适用于事实认定、证明力判断等主观心证领域;而对于法律以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形式确立的程序义务、证据准入条件,仲裁庭没有变通或豁免的权限。法定程序红线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刚性防线,不容以任何理由僭越。

在此案中,一个值得深入剖析的关键问题,是仲裁庭对不同证据类型审查标准的把握。商业往来中形成的普通合同、票据等私文书,由当事人自行形成,无公权力介入,仲裁庭可结合交易习惯与经验法则进行灵活判断,这是商事仲裁效率优势的体现。然而,域外公证书在性质上截然不同——它是公权力背书的法定司法证据,其证明力来源于国家公证制度及两岸司法协作公法规范,而不是当事人举证行为或仲裁庭的自由心证。

这正是程序法定原则的精义所在:当事人自主选择以公证文书形式举证,便意味着自愿接受法定核验程序的约束;相应的,仲裁庭依法严格审查,正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尊重和对法律权威的维护。将私文书的宽松审查标准适用于受强制规范约束的域外公证书,不仅混淆了不同证据类型的法律属性,更可能以个案灵活架空制度刚性,从长远看不利于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仲裁庭的自治,是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自治,而不是仲裁庭突破法律框架的自治。坚持依法裁量,才是仲裁公信力的真正源泉。

三、价值高瞻远瞩:以刚性司法监督服务大局、维护权威

这两起案件的意义,早已超越个案商事权益的裁断。它们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涉台司法协作制度的有序运行,也折射出司法监督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作用。严格依法开展仲裁司法审查,正是从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首先,这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制度权威的内在要求。涉台公证核验制度是两岸司法协作长期实践的成熟制度成果,是以闭环法定程序筑牢证据准入防线、保障案件实体公正、捍卫国家司法主权的核心制度屏障。司法审查严格依照这一制度进行监督,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彰显制度刚性的应有之义。

其次,这是推动两岸司法协作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轨道上行稳致远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对大陆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秉持较为严苛的程序审查标准。在此背景下,大陆司法机关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台仲裁案件,严格适用既有两岸司法协作规范,既体现了制度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也展现了对规则的尊重和对等互信的态度。坚持依法办事,就是最有力的对话,就是最有效的合作。大陆司法审查始终保持不偏不倚、依法而为的专业姿态,这正是维护两岸司法秩序动态平衡、推动构建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的坚实基础。

再次,这是以司法监督促进仲裁行业规范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仲裁的生命力在于公信力,公信力植根于程序的严谨与规范。当前,我国仲裁事业蓬勃发展,仲裁司法审查作为重要的监督机制,通过对典型案件的依法审查,明确法律边界、统一裁判尺度、规范仲裁行为,恰恰是对仲裁事业最有力的支持与爱护。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规则清晰是商业预期的基础。以典型案件确立规则、定分止争,将为国内外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争议解决环境。

结语:以标杆判例树立规则,以程序公正护航发展

这两起涉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其鲜明的规则价值和制度内涵,为观察我国仲裁法治进步提供了重要样本。

司法与法学界普遍期待,司法机关能够紧扣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履职要求,通过个案审查进一步明确“程序法定无例外、依法裁量不越界”的裁判准则,肯定什么是对的,划定什么是不能逾越的,以标杆判例固化仲裁权力边界、夯实两岸司法协作效力、提升仲裁公信力。

这既是对个案正义的依法守护,更是对商事仲裁规则严肃性、程序规范性和裁判公正性的有力推动。以司法监督之力,让每一个仲裁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人民的检验,让境内外市场主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将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筑牢更加坚实稳固的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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