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部门规章,由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于5月29日联合发布,共32条,针对学龄前儿童的生理特点和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重点,作出了一系列严于一般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安排,为全国25万多所幼儿园、3580多万在园幼儿的舌尖安全筑起了一道坚实防线。
近年来,幼儿园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2025年甘肃天水幼儿血铅异常事件,更是为全社会敲响了警钟。涉事幼儿园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的严重失职,暴露出部分幼儿园主体责任意识淡薄、风险防控能力不足、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与中小学相比,幼儿园普遍实行“三餐两点”或“三餐一点”的供餐模式,餐次更密、总量更大,而学龄前儿童免疫力弱、表达能力差,一旦发生食源性疾病,不仅后果更为严重,也难以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此前,我国针对校园食品安全的规定多将幼儿园与中小学合并管理,未能充分考虑其特殊性。此次专门出台新规,正是回应社会关切、填补监管空白的重要举措。
新规最核心的突破是建立了“园长负总责、全员参与”的责任体系。明确规定幼儿园园长是本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即使食堂委托第三方承包或采用园外送餐,幼儿园仍需承担全部主体责任,彻底杜绝了以往“一托了之、责任甩锅”的现象。
在供餐模式上,新规划出了明确的“硬杠杠”:幼儿园原则上应当自主经营、统一管理食堂。确需委托承包的,必须严格设定遴选条件,优先选择信誉好、管理规范的企业;确需园外供餐的,必须综合评估供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优先选择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供餐单位,做到“不达标、不进园”。
食材采购环节,新规制定了详细的“负面清单”,禁止采购散装糕点、汉堡、三明治、凉拌菜、生食、野生菌、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同时禁止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和亚硝酸盐。所有食材必须索证索票,建立完整的采购台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供应商近3年内不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否则不得入选。
加工制作环节的要求更为严苛:餐食从烧熟到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超时必须全部废弃;禁止制作冷荤类、冷加工糕点、生食类食品;餐饮具必须在园内独立洗消间进行清洗消毒,优先采用物理消毒方式,不得使用园外集中消毒单位的复用餐饮具。配送必须使用专用、密闭、保温设施,分餐人员要严格洗手消毒、佩戴口罩。
此外,新规还强化了陪餐和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每餐必须有幼儿园负责人与幼儿共同用餐并做好记录,鼓励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及时研究反馈家长意见。食材来源、食品添加剂使用、供餐单位信息等必须向家长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在发布会上表示:“孩子的事是天大的事,在孩子的饮食安全面前没有差不多,只有必须好。”为确保新规落到实处,监管部门将对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每学期至少进行2次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处罚到人、从业禁止”等要求。
新规的实施,将对不同群体产生深远影响。
对家长来说,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了切实保障,信息公开和家长陪餐制度让家长能够直观了解食堂运作情况,有效缓解了长期以来的食品安全焦虑。
对幼儿园而言,责任明显加重,管理要求大幅提高。园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食品安全工作。从食材采购到餐具消毒,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标准和流程,倒逼幼儿园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增加人力和物力成本,但从长远来看,能够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避免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舆情和法律责任。
对供餐企业和食堂承包商而言,行业门槛显著提高,将迎来新一轮洗牌。那些资质不全、管理不规范、卫生条件差的小作坊式企业将被淘汰出局。只有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的卫生标准和良好信誉的企业,才能在市场中生存下来,推动整个行业向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对政府监管部门来说,新规提供了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监管依据。以往监管中存在的责任不清、标准不一等问题得到了解决,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大提高。“处罚到人”的规定也增强了监管的威慑力,确保各项要求能够真正执行到位。
食品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关系到千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精细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只有各方协同发力,才能共同筑牢学龄前儿童的舌尖防线,让孩子们吃得安全、吃得健康,快乐成长。
(尹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