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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6-03-16 17:51:08   来源:太阳信息网

3月16日上午,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常州市中级人法院召开常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

2025年,常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理347件涉消费者维权案件,其中电商直播案件11件。常州中院立足常州地区消费维权实际,精心筛选出5例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向社会发布。案例选取坚持“以小见大、以点带面”,涵盖青年人潮流玩乐、活体宠物购买等新型消费领域,涉及个人维权尺度与群体性纠纷的双重维度,囊括线上网络购物与线下预付费充值等多种消费模式。

案例一:刘某某等54名消费者诉甲理发店、乙美容美发店等服务合同纠纷案。2023年11月,多名消费者在梅某经营的甲理发店预付款项充值了会员卡,甲理发店承诺如果转让店铺会另行安排消费者享受目前的同等待遇,否则就退还卡内相应款项。同年12月,马某自梅某处受让该店铺,双方虽对债务承担有约定,但对办卡会员的预收款项、已消费款项等信息未进行具体交接。且当月店内即张贴公告,告知店铺升级改造并入乙美容美发店,原会员卡可继续使用。2024年4月,店铺装修完工后,由马某、顾某共同经营。同时,甲理发店变更了经营场所,顾某作为经营者在原店铺注册地址登记设立了乙美容美发店。后,甲理发店闭店且不同意向消费者退还预付款,乙美容美发店限制消费者使用原会员卡。众多消费者遂多次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刘某某等54名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理发店、乙美容美发店、梅某、马某、顾某退还未消费的卡余额及利息。

法院认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与消费者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甲理发店本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其在收取大量预付款后短时间内转让店铺。马某自梅某处受让店铺时,虽然约定退卡由梅某自行处理,其只承担会员消费,但又在店铺内张贴公告,向消费者承诺原会员卡可在新店继续使用。后原甲理发店闭店且不同意退还预付款,消费者在新店使用原会员卡的过程中,又受到了不当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在此过程中,前后经营者在同一地址通过变更、重新注册个体工商户信息等方式造成不同经营主体混淆,且通过装修升级、原会员卡继续使用等词语故意模糊转让情况,事实上不正当限制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行为,故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退卡诉求,前后手经营者应当共同承担退款义务。法院遂判决甲理发店、乙美容美发店、梅某、马某、顾某共同向消费者退还相应预付款及利息。

案例二:王某某诉某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某某在某便利店的线上外卖店铺购买6瓶“奔富BIN 407赤霞珠红葡萄酒”并支付5878元及配送费用,收货后发现其中1瓶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与合格证明,2瓶红酒日期批次一致但做工粗糙、多处细节与正品不一致,3瓶红酒无生产日期(罐装日期)、在华注册编号,于是王某某向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该局调查认定该便利店在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行为违法,对该便利店作出警告、没收红酒1瓶及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决定。后王某某以该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5878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5878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经查询,王某某自2024年起便多次提起关于买卖、产品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与本案主张“退一赔十”类似,故可认定王某某系职业打假人,依据上述规定,王某某仍有权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获得惩罚性赔偿金。综合考量王某某购买案涉红葡萄酒的行为以及本地区一般消费者的购买习惯等,法院酌情认定2瓶红葡萄酒的购买数量属于合理生活消费范围,王某某在该范围内可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9593元)。

另本案买卖合同因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便利店应向王某某退还购物款,王某某也应退还其购买的案涉6瓶红葡萄酒,但对于该6瓶葡萄酒便利店不准再次对外出售。

其他三个案例分别是:杨某与恒某商贸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某诉朱某买卖合同纠纷案,黄某诉李某定作合同纠纷案。

常州中院“以案释法”,既为广大经营者敲响诚实守信的“警钟”,督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又为消费者筑起提升维权意识的“护盾”,让消费者在面对纠纷时心中有底、手中有策,引导全社会形成“守法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市场导向,全力营造让群众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的健康环境,以法治之力守护老百姓的美好生活。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法宣 吴文龙 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