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支柱,也是维护国有企业高质量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从“十四五”规划到“十五五”规划建议,我国的法治建设从“基本形成”到“达到更高水平”的战略升级不仅反映了国家治理内在逻辑的深刻演进,更标志着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根基的日益巩固。
一、法治建设要求的对比分析
“十四五”和“十五五”规划建议中的法治建设要求既体现了一脉相承的内在逻辑,又反映了不同发展阶段的战略侧重。通过对比两者异同,可以清晰把握中国法治建设的演进轨迹和发展方向。
(一)目标定位:“十五五”规划建议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这是在“十四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基础上的重大跃升。这意味着法治建设从“立柱架梁”的基本形成阶段,迈向“系统集成”的全面深化阶段。“十五五”规划建议进一步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将法治建设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宏大叙事紧密结合,提升了法治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
(二)实施重点:“十四五”期间,法治建设的重点在于夯实法治体系基础,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大环节的协调推进。而“十五五”规划建议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以及“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标志着法治建设的重心从体系构建转向系统集成与价值引领,更加强调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协同性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作用。
(三)覆盖领域:“十四五”规划重点关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传统领域的法治保障,强调重点领域立法。而“十五五”规划建议则大幅扩展了法治的覆盖范围,特别强调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的法治建设,如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立法,以及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这种变化反映了对新技术革命和全球格局变化的法治回应。
(四)监督机制:“十四五”规划着重构建法治监督体系的基本框架,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而“十五五”规划建议则进一步提出要“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制度机制”,强调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核心作用,要求建立法治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督导机制。这表明法治建设的重点从制度构建转向制度效能的有效发挥。

表:“十四五”规划与“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法治建设要求对比
“十四五”到“十五五”时期法治建设的延续性同样明显。两期规划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方针。同时,五年规划制定实施本身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其性质和行为模式在两个时期保持一致,体现了“规划引领法治、法治保障规划”的良性互动格局。此外,两期规划都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 从“一五”到“十四五”,中国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法制工具化”到“法制规范化”再到“法治现代化”的螺旋式上升过程。“十四五”时期聚焦于法治体系的“全面形成”,而从“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将着眼于法治国家的“更高水平”建设,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发展特征。
二、法治建设的发展特点与趋势
(一)法治与五年规划关系的双向强化。五年规划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与法治建设之间形成了“规划引领法治、法治保障规划”的良性互动格局。这种双向赋能机理在“十五五”时期将更为凸显:一方面,规划为法治建设提供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和实践场景,如“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另一方面,法治为规划实施注入制度刚性,通过宪法实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这意味着规划不再仅仅是政策文件,而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的具体部署,实施五年规划本身就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这种双向强化关系体现了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优势和独特智慧。
(二)法治现代化内涵的持续深化。中国的法治建设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从“十四五”规划到“十五五”规划建议,法治现代化内涵不断丰富和拓展。“十四五”时期主要着眼于法治体系的基本建立,而“十五五”时期则强调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这种深化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覆盖领域从传统领域向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扩展;二是法治环节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向“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转变;三是法治理念从注重制度构建向注重价值引领升级,特别是强调“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种深化使法治建设更加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三)法治核心价值的日益凸显。中国的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这一特点在“十五五”时期将更为突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意味着中国法治建设不仅关注制度层面的完善,更注重法治蕴含的公正、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的实现。从“十四五”到“十五五”,法治建设始终强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使得法治不仅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更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四)法治与改革发展的协同性不断增强。“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这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已经从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转变为贯穿改革发展稳定各领域、全过程的基础性保障。在“十五五”时期,法治将不仅为改革发展提供保障,更是主动引领和规范改革发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种协同性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导向,即法治建设必须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必须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中国法治建设呈现出明显的螺旋式上升特征。从“一五”到“十四五”,中国法治建设经历了从工具性法制到规范性法制再到价值性法治的演进过程。不同时期的规划因时代任务差异形成了适配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推进路径。这种螺旋式上升的特点表明,中国法治建设不是简单的线性发展,而是不断自我完善、自我超越的过程,每个阶段都是在上个阶段基础上的扬弃与发展。面向“十五五”,法治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正朝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迈进。
三、对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趋势性思考
在“十五五”时期我国法治建设将迈向更高水平的背景下,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其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成败。基于“十五五”规划建议的战略方向和法治建设的总体趋势,国有企业的法治建设必将面临新的更高要求。
(一)公司治理现代化将成为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完善和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入推行,国有企业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具体而言,国有企业需进一步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优化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清单,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国有企业应全面落实董事会建设,依法落实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监督效能。值得一提的是,国有企业将更加注重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合规审查“三道防线”,深化总法律顾问和首席合规官制度,确保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种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将使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深度融合将成为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关键路径。“十五五”时期,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将从相对独立的制度建设转向与业务流程深度融合的合规管理。国有企业需要加快推动法治工作从风险防控型向价值创造型转变,将法治要求嵌入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全面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特别是在国际化经营中,国有企业需加强涉外法律风险防控,提高应对国际经贸摩擦和涉外法律争端的能力。这种深度融合将促使国有企业法治工作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转变,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引领转变,真正实现法治工作与企业经营的有效融合。
(三)法治建设与服务国家战略紧密结合将成为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国有企业作为推进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其法治建设必须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来进行。“十五五”时期,国有企业需要通过法治手段保障自身更好履行功能使命,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发挥应有作用。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在法治建设中要更加注重平衡经济属性、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国家战略需求。例如,在科技创新领域,国有企业需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法治手段激发创新活力。在国家战略安全领域,国有企业需依法加强重要产品和服务供给,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这种服务国家战略的导向将使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具有更高站位和更广视野。
(四)创新驱动与风险防控的平衡将成为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考量。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有企业在数字化转型和创新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更多新兴法律问题。“十五五”时期,国有企业需要积极探索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法律边界问题,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例如,在数据合规领域,国有企业需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在人工智能应用领域,需明确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和责任认定规则。这种平衡要求国有企业法治建设既要有包容审慎的监管智慧,又要有底线思维的风险意识,实现创新与规范的有机统一。
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良法善治”,即通过良好的企业制度和规范的治理结构,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这意味着国有企业不仅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更要注重制度的质量和执行力,形成依法治理、权责明确、规范运作的企业治理体系。同时,国有企业须大力弘扬法治文化,提高全员法治素养,使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尤其是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只有实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才能在“十五五”时期真正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先行者和示范者。
作者信息:
尚 剑
法学博士 华润集团法律合规部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