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金善明)
标准必要专利通常是指为实施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一旦某项技术被纳入标准,相关专利就成为实施该标准不可或缺的要素。技术的标准化将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双重影响:一方面,技术标准化能够促进市场竞争。通过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推动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普及。另一方面,技术标准化也可能带来反竞争效果。当专利权人利用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实施诸如拒绝许可、收取过高的许可费或者设置不合理许可条件等,将限制其他企业的技术应用和发展,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依法对损害市场竞争的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行为进行治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已经成为主要经济体的通行做法,有助于科学合理地解决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垄断问题和纠纷,维护市场竞争、促进技术创新和推动产业发展。
一、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治理的制度现状
标准必要专利是反垄断法关注的重要领域,我国的反垄断治理也不例外。我国《反垄断法》虽未直接规定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竞争问题,但此类问题当然隶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我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对实践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垄断问题也作出了积极回应,并处理了相关案件,极大丰富了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治理经验。为进一步顺应国际治理趋势和产业发展大势,推动健全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体系,更好参与全球公平竞争治理,我国出台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下简称《指引》)。《指引》在梳理总结既有实践的基础上,细化并完善了我国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治理的制度框架和程序机制。
(一)许可谈判机制的精细化塑造
针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竞争问题的特殊性,《指引》系统而全面地完善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规则,尤其是精细塑造了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等良好行为机制,为企业提供清晰明确的行为遵循,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产业创新发展动力。
一是对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透明度要求。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信息的充分披露至关重要。专利权人需要向实施者提供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详细信息,包括专利的范围、有效性、许可条件等。这一要求有助于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使实施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谈判,提高谈判的效率和公平性。例如,在实际谈判中,专利权人清晰披露专利的具体范围,实施者就能更准确地评估许可的价值和成本,避免因信息不足而导致误解和纠纷。
二是明确了FRAND承诺的制度要求。当专利权人作出FRAND承诺时,该承诺具有契约性质,对专利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在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时必须遵循FRAND承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强化了FRAND承诺的执行力,保障了实施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专利权人违反FRAND承诺,实施者可以依据契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身的利益。此外,承诺随专利转移原则对权利滥用起到了遏制作用。当标准必要专利发生转移时,新的专利权人也需要受到原FRAND承诺的约束,这不仅能够防止专利权人通过转移专利来规避FRAND承诺,也能够保障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是规范了善意谈判的“乒乓流程”。该流程要求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依次提出要约和反要约,并且要以善意的方式进行沟通和协商。这一规范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提供了适当的程序指引,有助于避免双方陷入无休止的拖延和僵局。许可谈判中,双方按照“乒乓流程”依次提出合理的要约和反要约,能够使谈判更加有序地进行,提高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二)典型行为风险识别机制的完善
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垄断问题错综复杂,给监管执法和司法裁判中的定性分析带来重重困难。鉴于此,《指引》对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中常见的垄断行为进行详细分析,细化了相应的定性考量因素。
一是细化了不公平高价的认定因素。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监管和执法中,认定不公平高价是一项关键且复杂的工作,关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各方利益的平衡。《指引》提供了多种认定方法,其中“可比许可协议法”考量尤为重要。许可协议的可比性需从多方面因素考虑,如所涉技术、许可范围、许可对象、许可模式、支付结构以及涉诉情况等。此外,对标准必要专利外的其他专利收费也存在一定风险。专利权人对“过期、无效的标准必要专利或者非标准必要专利”收取许可费,可能构成以不公平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针对重复收费的情形,《指引》明确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是否通过非专利实施实体等进行重复收费”纳入评价范围。但实践中,针对某一标准可能存在不同专利池,当专利池中的专利存在重叠时,如何认定“重复收费”还有待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认定不公平高价时,需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以更好地适应实际需求,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是细化了专利联营违法情形。一方面,专利联营可能存在横向垄断协议风险。专利池为成员提供了信息交流平台,成员可能借此交换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竞争敏感信息。若将竞争性专利纳入同一专利池,专利池可能成为竞争者联合共谋的工具,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指引》规定,“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运营主体联合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单独对外许可”,可能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即专利池的排他性授权许可(要求被许可人仅能通过专利池获得许可,而不能直接从专利权人处获得)。例如,某专利池要求被许可企业只能通过该专利池获取相关专利许可,限制了企业直接与专利权人谈判的权利,这就可能排除了市场中的竞争。另一方面,专利联营还可能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除排他性授权许可外,专利池还可能出现搭售、过高的专利许可费、差别待遇等行为。专利池一般采用一揽子许可,可能会搭售非必要专利、池外专利及无效专利。同一专利池可能对不同被许可人实行差别待遇,收取不同的专利许可费。如某专利池对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收取不同的许可费率,这种差别待遇可能损害中小企业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三)竞争关注治理工具的优化
《指引》优化了事前事中监管创新工具,为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持。事前监管强调标准必要专利人及相关方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提前防范风险。通过主动报告机制,相关主体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必要信息,使监管部门能够提前了解市场动态,预防潜在的垄断行为。事中监管则通过“提醒敦促”和“约谈整改”等方式,增强了监管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当监管部门发现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迹象时,会及时提醒相关经营者,敦促其规范自身行为。对于问题较为严重的经营者,监管部门会进行约谈,要求其进行整改,并明确整改的要求和期限。这种监管方式有助于在问题萌芽阶段进行干预,避免垄断行为的进一步扩大。
在此过程中,监管部门应明确自身定位,除了履行监管职责外,还应关注行业的发展动向,根据行业需求提供相应的政策包或工具包,保障市场的良好运行,而不是过度干预市场决策。与此同时,企业也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能动性,减少对政府干预的依赖。在遇到纠纷时,企业应更多地通过司法机制解决问题,我国司法制度能够为企业维护合法合理利益提供有效保障。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事前事中监管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
二、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治理面临的挑战
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一直是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关注的重要课题,相关制度规则不断完善,而且有丰富的执法司法实践,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创新发展提供了保障。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治理也暴露了部分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一)全球费率管辖权争议
尽管近来全球经贸发展遭遇了逆全球化或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但标准必要专利适用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并未改变,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此情形下,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的管辖权成为一个难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对全球费率管辖权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在不同司法辖区之间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进行诉讼,从而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涉跨国企业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各方对应由哪个国家法院来确定全球许可费率往往存在争议,这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也增加了企业的诉讼成本。
(二)FRAND谈判程序和规范不健全
FRAND承诺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重要原则,《指引》虽对FRAND谈判作了一定的细化规定,但相应的程序规范仍较为抽象化、原则化,在标准和程序不明确、不统一的情形下,许可双方可能对许可费计算方法、许可条件等关键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和主张,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这将导致谈判陷入僵局,不仅影响了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效率,也可能引发纠纷和诉讼。
(三)禁令救济适用标准模糊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禁令救济是专利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全球范围内禁令救济的适用标准同样不明确、不统一,我国也是如此。实践中,法院在决定是否颁发禁令时,往往需要综合考虑专利权的有效性、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多种因素。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法院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给企业带来不确定性。实践中,有些法院可能会因为担心禁令救济对实施者造成过大的影响而拒绝颁发禁令,但有些法院则可能会基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而颁发禁令。适用标准不明确,将会导致禁令适用的可能性有所差异,并对竞争损害也产生不同影响。
(四)企业主体性不足导致过度行政依赖现象较为突出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实践中,企业往往过于依赖监管机构的行政干预来解决问题,而忽视了自身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企业遇到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时,不是通过自身努力去与对方进行谈判和协商,而是希望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过度的行政依赖现象,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能力的提升,而且可能导致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不准确,扭曲竞争机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尤其是在数字经济领域或新兴技术行业中,极易发生这方面问题。不少企业总是偏好由政府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干预,其结果可能导致政府陷入被动局面,从长远发展来看也难以保障企业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
三、全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治理主要模式及启发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治理在全球范围内成为趋势,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化态势,不同国家或地区有着各具特色的治理方案和实践。
欧盟曾试图推出标准必要专利监管框架,但最终撤回。该框架旨在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提供统一的规则和指引,以促进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然而,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以及对框架的具体实施存在争议,欧盟最终放弃了这一计划。欧盟的这一举措反映了其在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市场竞争时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也体现了其对产业保护的谨慎态度。
德国以禁令救济为主要治理模式,即如果专利权人认为其标准必要专利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禁令救济模式对专利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但也可能导致实施者面临巨大的压力,甚至可能被迫退出市场。德国这一治理模式体现了其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以及对本国企业和产业的保护。当然,今年,德国的态度有所改观,稍许兼顾了实施者的权益。
英国以全球费率裁定机制创新而著称。英国法院可以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作出裁定,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通过全球费率裁定,英国试图在专利权人和实施者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促进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许可和技术的广泛应用。
美国同样主要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但美国司法实践更注重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这可能导致实施者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美国的这种做法背后是其强大的科技产业实力,其宗旨是通过保护专利权人来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政策背后都有着各自的产业保护逻辑。欧盟希望通过统一的规则来促进内部市场的竞争和创新,德国通过禁令救济来保护本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英国试图通过创新机制来提升其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中的影响力,美国通过保护专利权人来维护其科技产业的领先地位。诸如此类的政策差异,从各自经济体利益角度来说无可厚非,但确实会增加企业交易和合规的成本,也可能会限制中国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技术合作,给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带来挑战。不过,从制度借鉴角度来说,这些差异对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能够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的治理完善提供多元化的视角和多样性的制度参考。
四、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治理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标准必要专利是现代经济发展绕不过去的重要因素,必须在现代法治框架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竞争促进创新。与之相应,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治理机制也必须守正创新。
(一)以技术创新为导向,完善治理体系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治理的核心在于平衡创新与竞争,这需要秉持尊重市场规律、技术导向和利益平衡等原则,来推动相应的治理体系和机制的创新和优化。当然,在优化创新生态、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方面,反垄断治理是重要的制度工具,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和方法。在发展和壮大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方面,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强调监管和治理的同时,更要打造服务型政府,为标准必要专利发展提供必要的要素,并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
第一,尊重市场规律是基础。标准必要专利本质上是技术问题,其发展离不开市场的推动。无论是日常监管还是执法司法,都应充分考虑国内外经济形势、自身技术水平以及国际技术发展现状,避免陷入自我封闭或盲目跟风的误区。只有尊重市场规律,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和规则,促进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技术导向是关键。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在于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相应的治理体系应紧紧围绕技术发展这一核心目标展开并完善,避免过度依赖行政干预或监管手段。政府应发挥服务者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工具包,跟踪行业需求,而不是替代市场决策。企业则应强化自身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技术创新提升竞争力,推动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应用。
第三,利益平衡是保障。标准必要专利涉及专利权人、实施者和消费者等多方利益。治理实践中,应兼顾各方利益,打造合理的利益均衡与分配机制,既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创新,又防止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实施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调整治理思维,优化技术创新生态
依法健全和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体系,其目的在于为了企业能够创造更多优质专利技术而创造条件,提高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质量和话语权。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领域和行业虽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应结合当前经贸形势并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对照对标对表国际相关规则,进一步优化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创新生态。
第一,应搭建高能级创新平台。政府可以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同搭建创新平台,汇聚各方资源和力量,开展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研究和开发。创新平台可以提供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服务,为标准必要专利的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但这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设立标准必要专利转化引导基金,以促进标准必要专利成果转化和应用。引导基金不仅可以为标准必要专利成果的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还能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促进标准必要专利产业的发展。
第二,应依法推进审慎监管。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参考《指引》相关规定,强化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合规和执法司法应对能力。制定出台《指引》是细化反垄断制度规则的内在要求,也是顺应全球治理趋势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参与全球公平竞争治理,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聚焦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对反垄断执法制度规则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增强制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反垄断监管执法的稳定性和透明度,规范和引导行业公平竞争,形成鼓励创新的政策制度环境。
第三,应完善司法裁判机制。健全的司法裁判制度能够为企业提供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其合法合理利益,为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方面,应适时建立涉平行诉讼案件快审通道。随着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日益频繁,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低的问题愈发突出。设立快审通道,能够优化案件审理流程,缩短审理时间,及时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尤其是对涉及多个司法辖区的平行诉讼案件,通过快审通道可以集中资源进行审理,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应适度推广区块链存证应用、建设智慧法院。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点,能够为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的证据提供可靠的存储和验证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仅可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还可以减少证据收集和审查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与此同时,智慧法院建设能够促进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为法官提供统一的裁判标准和思路,减少因法官个体差异导致的裁判结果不一致问题,提高诉讼效率。
(三)以市场为基准,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性
尽管强调要不断构建和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治理体系,但企业才是标准必要专利的创造者,因而应在日趋健全的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司法裁判中增强自身主体性,以适应市场挑战和经济发展要求。企业应建立标准必要专利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以提升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竞争力。
第一,组建专利池。共建专利池是企业提升标准必要专利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共同组建专利池,可以实现专利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专利池内的企业可以相互许可使用对方专利,降低专利许可成本,提高技术创新效率。专利池还可以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共同应对跨国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第二,提升跨境许可谈判能力。加强跨境许可谈判能力建设,对企业拓展海外市场至关重要。在跨境许可谈判中,企业需要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和市场环境,掌握谈判技巧和策略。通过加强跨境许可谈判能力建设,企业可以更好地与海外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合理的许可协议,保障自身的利益。
第三,组织或参与制定标准提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标准必要专利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组织或参与制定标准规则或提案是企业掌握标准必要专利主导权的关键。企业通过组织或参与制定标准,可将自身技术和专利纳入标准之中,成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这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全球技术影响力,还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促进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合作和交流,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
综上可见,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治理历经实践探索,相关制度机制日臻完善,从立法层面的规则细化到执法司法的经验积累,不仅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交易环境提供了坚实基础,更成为推动标准必要专利价值转化的重要保障。但标准必要专利治理绝非单一领域的孤立工程,而是涉及技术、法律、产业等多维度的系统工程,不仅需立足国内市场实际,更要密切关注国际技术前沿与市场运行逻辑。因此,应在规则衔接与机制设计中兼顾本土适应性与国际竞争力,持续优化治理体系和机制,既要提高执法司法效率,又要切实促进技术创新,精准平衡权利人与实施人之间的利益。通过不断探索创新治理体系和模式,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治理迈向更高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球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作出更大贡献,助力我国在国际标准必要专利领域赢得更多话语权和竞争优势,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