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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秦朝法律形式的构成及其影响

2025-04-07 15:23:04   来源:中华网

摘要:秦朝(前221年—前207年)是中国史上第一个统一多民族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其法律体系以“严苛细密”著称,不仅开创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传统,还构建了多元化的法律形式,形成了中国古代成文法与判例法结合的早期范式。本文旨在通过对史料中关于秦朝法律形式的记载,分析秦朝法律形式的大致构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关键词:秦朝;法律形式;判例法

一、秦朝法律形式的构成

秦朝作为中国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封建王朝,其法律体系以严密和多元著称,法律形式的构成可分为成文法、判例法以及补充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一)成文法核心:律

1、质与内容:

律是秦朝的基本法典,以法经为基础,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律为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律名不止于继受于李悝变法的盗、贼、囚、捕、杂、具六律,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显示律名多达三十多种,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领域。举例如下:

(1)刑事律:如《盗律》(盗窃罪)、《贼律》(伤害罪)、《捕亡律》(逃亡罪),刑罚严苛,如“盗马者黥为城旦”(刺面并服劳役)。

(2)行政与经济律:如《田律》:规范土地分配、农事管理,要求地方官员定期上报降雨、收成情况;《厩苑律》:规定牲畜饲养标准,管理不善者罚“一盾”(官吏需缴纳盾牌作为罚金)。

(3)军事律:《戍律》规定戍边期限,失期者“法皆斩”(陈胜吴广起义的导火索)。

2、特点:

(1)细密:条文具体到生活细节,如:“弃灰于道者黥”,就是“乱倒垃圾者刺面”。

(2)统一:以成文法打破战国时期诸侯异政的局面,强化中央集权。

(二)皇权立法:令

1、质与效力:

令,又称制、诏,是皇帝直接颁布的诏令,效力高于律,秦始皇改“命为制,令为诏”,用于对律进行补充,体现“法自君出”的集权特征。例如:

(1)《焚书令》(公元前213年):禁止民间私藏《诗》《书》等儒家经典及诸子百家著作,仅允许保留医药、卜筮、农书等实用书籍。非官方藏书者处“黥为城旦”。

(2)《挟书律》:严禁私人持有书籍,违者处以重刑(如黥面、流放或灭族)。

(3)《分户令》:强制要求成年男子分家立户,禁止多代同财共居,违者加倍征收赋税。

2、功能:

(1)补充律的不足,快速应对政治需求,如:“文化统治”。

(2)强化皇权对法律的绝对控制,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

(三)程序法:式

1、内容与实例:

式是司法程序与文书规范,涉及程序、格式。睡虎地秦简有《封诊式》,主要为文书程序,包括供词、记录、报告书等各种爰书的写法;涉及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程序,以及对于司法官吏“治狱”的规则要求【1】。以《封诊式》为例:

(1)案件勘验:规定验尸方法,如:“头有创,脑出”,需详细记录伤口位置。

(2)审讯程序:要求官吏“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完整记录供词后再诘问矛盾

(3)文书格式:判决书需按固定格式书写,违者官吏受罚。

2、意义:

秦朝通过将司法程序法定化、标准化,以严密的成文法规明确各级官吏的审判权限、诉讼流程及刑罚标准,从而有效减少官吏徇私枉法、篡改判决等腐败行为;最终实现以程序集权强化中央对地方司法的绝对控制,为“事皆决于法”的统治模式奠定基础。

(四)司法解释:法律问答

1、形式与作用:

法律问答是对于法律条文的官方解释。睡虎地秦简中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解释。主体部分为刑法,也有对诉讼程序的说明,系法官统一解释法律令的结果,而非私人解释,在当时具有法律效力【2】。例如:

(1)关于盗窃罪的量刑--问:“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  答:“赀徭三旬。”(罚服劳役三十天);此例体现出秦律对盗窃罪处罚极严,即使盗窃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也要处以劳役。

(2)关于“不孝”罪的认定--问:“免老(年老免役者)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原)之不?”  答:“不当环,亟执勿失”【3】。(不必经过三次宽宥程序,应立即逮捕);由此体现了秦朝重视孝道,对“不孝”罪从重处罚,甚至可以直接处死。

(3)关于“诬告反坐”-- 问:“甲告乙盗牛,今乙不盗牛,问甲当何论?”答:“为诬人,诬人者反其罪。”(按诬告罪反坐,即甲应受盗牛罪的惩罚);反映了秦律严格禁止诬告,实行“反坐”原则,诬告者要承担所诬告罪行的刑罚。

2、功能:

统一司法标准,填补律令漏洞,防止官吏擅断。

(五)判例法:廷行事

1、形成与应用:

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十二处提到“廷行事”,说明其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3】。中央廷尉审理的典型案件被编为判例,成为同类案件的量刑基准,供地方官吏参照执行。例如,“盗马者黥为城旦”,意思是:“盗窃马匹的人会被判处脸上刺字并服苦役”。

2、在律令无明文规定时,判例补充成文法,形成“律-令-例”三位一体的法律体系。

(六)量化管理:课与程

1、课:

官吏考核,例如:

(1)《牛羊课》规定牲畜死亡率超三分之一,主管官吏罚“一盾”。

(2)《效律》要求核对仓库账目,误差超220钱则斥责主管。

2、程:

劳动定额,例如: 《工人程》规定冬季三日劳动量折算夏季两日,体现对劳动力的精细管理。

二、秦朝法律形式的影响

(一)确立成文法的权威与系统

1、法典化进程:

秦朝将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律条文整理为系统的成文法(如《秦律十八种》)打破了此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使法律条文公开化、明确化。

2、后世法典的模板:

秦律的编纂体系(如分类条文、罪名与刑罚对应)为汉代的《九章律》及唐代的《唐律疏议》提供了基础,奠定了中华法系法典化的雏形。

(二)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

1、统一法律适用:

秦朝通过法律统一六国旧制,将法律作为巩固皇权、推行郡县制的重要手段。(如《田律》《厩苑律》)等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加强了国家对土地、赋税的控制。

2、严刑峻法与威慑作用:

秦法以“重刑止奸”为原则,刑罚严苛(如连坐、肉刑),虽因过度严酷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但其威慑思想对后世法律中“以刑去刑”的理念有长期影响。

(三)对基层社会控制的渗透

1、连坐法与户籍制度:

秦律通过“什伍连坐”将法律触角深入基层,结合户籍制度强化国家人口的控制。这种模式被后世王朝继承,成为传统中国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2、经济法规的细化:

秦朝《金布律》《关市律》等规范市场交易、货使用的法律,体现了法律对经济活动的全面干预,为后世“重农抑商”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社会治理的精细化与矛盾激化

1、积极意义:

(1)法律的程序化;(如《封诊式》)推动司法专业化,减少地方官吏滥权。

(2)量化管理:(程)提高行政效率,如《工人程》对劳动定额的规定。

2、消极后果:

(1)严刑峻法导致“赭衣塞路,囹圄成市”(路上挤满囚犯,监狱人满为患),激化社会矛盾,加速秦朝灭亡。

(2)连坐法与告奸制度破坏基层信任,成为专制统治的负面影响。

(五)法家思想的实践与争议

1、法家理论的制度化:

秦律是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思想的首次大规模实践,尽管因过于极端而失败,但其“法治”理念(与儒家“礼治”相对)成为后世王朝“外儒内法”统治术的组成部分。

2、历史教训的反思:

秦法的严酷被认为是秦朝短命的重要原因,汉代统治者以此为鉴,提出“德主刑辅”,推动儒法合流,形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礼法结合”的特点。

(六)历史评价与反思

1、法家思想的实践典范:

秦律是法家“以法治国”“刑无等级”理论的具象化,但其过度强调“轻罪重罚”,背离“赏罚相济”的法家原则,成为“暴政”象征。

2、制度创新的双重:

秦律的严密为后世提供制度框架,但其缺乏弹与道德缓冲(如汉代引入“春秋决狱”),暴露成文法的局限

三、

秦朝法律形式的构成,以“律令体系”为核心,辅以判例、解释、程序规范及量化管理,构建了高度集权化的治理模式。其影响深远,不仅为汉唐法律体系奠定基础,更塑造了中华法系“成文法典+司法解释+判例补充”的独特结构。然而,秦法的严苛亦警示后世:法律须兼顾秩序与人情,方能实现长治久安。秦朝虽短祚,但其法律影响在两千余年的帝制时代始终若隐若现,成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基石。

四、参考文献

【1】法制史-名词解释-原创力文档

【2】秦汉律学研究-詹朝阳-《河南大学硕士论文》

【3】法制史知识点整理-原创力文档

文/宋耀霖 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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