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些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破产预重整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企业拯救机制,逐渐受到重视。本研究主要探讨了破产预重整制度的内涵、实践、面临的问题及规则构建。实践方面,我国多地法院已积极探索预重整制度,形成了多种典型模式。然而,预重整制度仍面临立法缺失、司法实践偏离、具体规范设计不足等问题,导致其价值与目的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因此,构建完善的破产预重整制度规则至关重要,具体措施是:比照重整程序设置预重整申请条件、设置预重整辅助机构、做好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等。
关键词:破产;预重整制度;实践;规则构建
引言
破产预重整制度建设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和成功率,还能有效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这一背景下,研究破产预重整制度,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和成功率,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债务解决途径,有效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成本和负面影响。
一、破产预重整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预重整制度,简而言之,是在破产程序正式启动前,由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通过庭外自愿重组谈判,达成初步的重整计划草案,并随后通过庭内程序赋予其法律效力的过程。这一过程分为庭外重组和庭内重组两个阶段,其中庭外重组阶段尤为关键,因为它直接决定了重整计划的实质内容。预重整并非传统重整程序的简化版,而是通过庭外谈判,规避了传统重整的部分繁琐程序,加快了重整进程。
预重整制度具有鲜明的特征。首先,它启动于破产程序之前,为债务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与传统的破产重整相比,预重整制度如同为债务人开辟了一条可逆的道路,即使预重整失败,债务人也能退回原状,避免了直接面临破产清算的尴尬境地。这一特性为债务人提供了宝贵的自救机会,有助于其及时把握重整时机。其次,预重整制度在法律规制下进行,确保了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预重整程序结束后,法院会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判与审查,以确保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要求。这种适度的司法干预,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私法自治,又有效预防了因私法自治过度而导致的潜在问题。
二、破产预重整制度的实践
目前,在最高法院积极推进“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衔接”的指导下,我国各地司法机构纷纷对预重整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与实践。自2019年以来,深圳、北京、南京、广州、北海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设立的破产法庭,纷纷以规范性文件或专章的形式,对预重整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苏州、厦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宿迁、眉山、重庆、遂宁、攀枝花、青岛等地的法院也通过专门规定,对预重整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最高法院关于“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衔接”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在2018年发布的,但预重整制度的实践探索其实早已悄然展开。2013年6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虽然未直接提及“预重整”这一术语,但其核心内容围绕破产程序的简易审展开,实质上已经触及了预重整制度的核心理念,因此也被视为我国预重整制度的早期发源地之一。
从各地法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来看,预重整制度在实践中主要呈现出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称之为“庭内重整前的预重整模式”。在此模式下,当企业面临重整困境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正式提交之前,通过自愿协商和谈判,逐步形成重整方案。随后,在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后,该重整方案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得到法院的确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此模式的关键在于充分尊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自治,法院则扮演程序的指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确保预重整过程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通过对重整方案的形式审查,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即会认可其效力。
第二种为“预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的预重整模式”。在此模式下,法院在收到破产重整申请后,但尚未正式受理前,会先对企业的经营现状和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若认为企业具备重整价值和意愿,则提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并发布债权申报公告。通过债权申报和临时管理人的进一步论证,若确认企业具备重整可能性,则法院将正式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此模式旨在利用预重整作为缓冲过渡区,为法院提供充分的时间和空间来评估企业的重整潜力。
第三种则是“受理破产清算后的预重整模式”。在此模式下,法院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但在宣告企业破产之前,若发现企业仍存在挽救可能性,则会在法院的主导和管理人的协调下,促使债权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谈判,形成重整方案。然而,此模式在实践中往往容易转变为法院主导的程序,从而偏离了预重整制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初衷。
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预重整模式,但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质要求来看,庭内重整前的预重整模式更符合预重整制度的立法初衷和价值追求。
三、破产预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预重整制度的立法缺失与司法实践偏离
预重整制度的立法缺失是当前面临的首要问题。尽管我国部分地方法院或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预重整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与实践,但这些文件大多属于地方性规定,缺乏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立法指导。这种立法上的空白导致预重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操作标准,进而引发了司法实践的混乱与偏离。
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各地法院在预重整制度的实施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的法院倾向于由政府主导预重整过程,而有的则更倾向于由法院主导;有的地区对预重整管理人的指定方式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而有的地区则相对模糊。这种差异不仅使得困境企业在寻求预重整救助时面临信息不对称和程序不清晰的问题,也增加了法院在预重整制度运行中的自我定位难度。另一方面,由于立法缺失,部分法院在预重整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过度介入的现象。一些法院将传统重整程序的司法效力粗暴地介入到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程序中,这不仅违背了预重整制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质要求,也打击了预重整制度的生命力。这种司法实践的偏离不仅无法有效发挥预重整制度的作用,还可能对困境企业的救治产生负面影响。
(二)预重整制度的具体规范设计不足
目前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对预重整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与制度设计,但这些文件大多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对于预重整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与规范涉猎较少。这种规范设计的不足导致预重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首先,预重整制度的启动、实施和终结等关键环节缺乏具体的规范设计。例如,在预重整的启动阶段,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意愿;在预重整的实施阶段,缺乏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规则来指导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和制定重整方案;在预重整的终结阶段,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来判断重整方案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予以批准。再者,预重整制度与传统重整制度之间的衔接与融合问题也缺乏明确的规范设计。预重整制度虽然最大程度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必须在法律规范界定的范围内进行。然而,当前我国的预重整制度在与传统重整制度的衔接上存在着较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例如,预重整方案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重整计划草案、预重整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在重整程序中得到确认和保护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规范设计。
(三)预重整制度的价值与目的未能得到充分实现
预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市场化谈判和法治化约束来挽救困境企业,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目的并未得到充分实现。由于立法缺失和具体规范设计不足等问题的影响,预重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有效发挥其作用。部分法院在预重整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过度介入或干预不足的现象,导致预重整过程无法顺利进行或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程序不清晰等问题的影响,困境企业在寻求预重整救助时往往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挑战。加之,由于预重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和推广,其价值和目的也未能得到广泛认可和接受。一些企业和债权人对于预重整制度缺乏了解和信任,导致其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破产预重整制度规则构建
(一)比照重整程序设置预重整申请条件
首先,应当比照重整程序设置预重整申请条件,明确预重整的适用范围和启动门槛,确保那些真正具备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能够进入预重整程序,从而提高重整的成功率和效率。同时,这一举措也能避免预重整制度被滥用,浪费司法资源。其次,必须明确债务人为预重整的启动主体。债务人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有着更为深入的了解,由债务人启动预重整程序,更有利于对症下药,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这也能激发企业管理层的重整积极性,为企业的自我拯救创造有利条件。再者,要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与标准。在预重整过程中,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以保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规则和标准,明确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二)设置预重整辅助机构
针对破产预重整制度面临的设置预重整辅助机构的问题,则需从规则构建层面出发,以确保预重整过程的专业性、高效性和公正性。首先,应设立专门机构来引导预重整制度的适用。这些专门机构可由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律、财务专家组成,负责提供咨询、指导和监督,确保预重整程序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行。它们还能起到桥梁作用,连接债务人、债权人、法院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促进信息透明和有效沟通。
其次,针对特定案件,可考虑以政府机构作为辅助机构。政府凭借其在资源配置、政策引导和社会协调方面的优势,可为预重整提供有力支持。这尤其在涉及大型企业、涉及众多债权人或公共利益重大的案件中尤为重要。政府辅助机构不仅能提供财政援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还能在关键时刻调动各方资源,帮助困境企业顺利推进预重整。
最后,明确辅助机构的职责与性质。辅助机构应定位于协助和服务角色,既不干涉企业正常经营,也不越俎代庖替代企业决策。它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中立立场,确保预重整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辅助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职责得到切实履行。
(三)做好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
对于破产预重整制度面临的做好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的问题,要从规则构建上明确各环节的对接机制,以确保预重整成果能够有效转化为正式重整程序的基础。
在预重整辅助机构与破产管理人的衔接上,应明确两者之间的职责转换和信息共享机制。预重整辅助机构在预重整阶段负责协调各方、制定初步方案,而一旦进入正式重整程序,破产管理人则需无缝对接,继续推进重整工作,确保重整计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两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至关重要,以确保重整方案在预重整阶段和正式重整阶段之间的一致性。
重整计划草案和重整程序的衔接也需明确。预重整阶段形成的重整计划草案应作为正式重整程序的重要依据,法院在审查时应充分考量其在预重整阶段的协商过程和可行性。同时,正式重整程序中的表决、执行等环节也应与预重整阶段的方案相衔接,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推进。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破产预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展现出灵活性与高效性,但面临立法缺失、具体规范设计不足及价值与目的未能充分实现等问题。为构建完善的破产预重整制度规则,应比照重整程序设置预重整申请条件,设置专业的预重整辅助机构,并重点做好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包括明确预重整辅助机构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转换、确保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程序的顺畅对接,以及强化法院审
查与政府监督的协同作用,以推动破产预重整制度的规范化、高效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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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冈市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担任法律出版社《婚姻家庭 纠纷解决之道》、《企业知识产权痛点法律问题解决之道》、《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痛 点法律问题解决之道》、《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全书》、《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律 风险防范全书》编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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