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遏制饮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切实增强干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根据总行《关于进一步明确饮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给予开除处分情形的通知》(农发银办〔2024〕78号)和省市分行党委工作要求,我行组织全辖员工签订《承诺书》。
(一)酒驾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醉驾的,一般应当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给予其他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但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一级机构批准。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行,坚决遏制饮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总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2024 年修订)》中涉及酒驾醉驾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并经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开除处分情形。对有以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1.新发生饮酒后驾驶 3 次的;
2.曾经饮酒后驾驶,又新发生饮酒后驾驶,累计次数达到 3
次及以上的;
3.曾经因饮酒后驾驶收到行政拘留后,再次饮酒后驾驶的;
4.曾经醉酒驾驶,新发生饮酒后驾驶的。(王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