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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消保宣传职业如实告知重要吗?

2024-09-18 13:19:04   来源:今日热点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全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被保险人义务

作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对于《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来说,其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通知、说明义务。

案例简介

张先生于2022年3月投保某保险公司两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共计12万元,年交保费共200元。2022年10月保险公司接到张先生家人报案称其因意外身故,要求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2万元。

案件调查

经保险公司调查,被保险人张先生为一名户外工作者,主要工作为钢筋工,2022年3月1日在高空作业时意外身故。理赔调查人员在核实投保资料时发现,被保险人张先生在投保时告知的职业为“个体杂货商、杂货店营业员”,职业类别为1类(低风险)职业。

理赔结果

最终保险公司根据调查结果出具理赔结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职业,本次出险职业类别属6类(高危)职业,按承保时费率计算,对应身故保额为2万元,两份共赔付4万元。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一般将职业类别分为6类职业和拒保职业,其中1类为风险最小的职业,如办公室工作人员,6类为可保职业类别中风险最高的,如钢筋工人、搬运工等。拒保职业,如矿工、高压电工等。保险公司针对高风险职业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将收取较高的保费或者不予承保。承保后,如果被保险人的职业风险等级有所改变,需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新的职业类别重新决定承保条件。

条款约定

保险公司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客户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客户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客户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

如果客户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恢复效力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客户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客户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客户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提示

保险公司承保的是被保险人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在承保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来计算投保人所需要交纳的保险费,或决定是否承保。因此投、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职业、身体状态、健康情况、在其他公司投保情况等基本信息,以便保险公司正确评估所需要承担的风险等级,避免日后产生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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