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不乏因保险合同失效而产生的纠纷尤为增多。保险合同自成立后生效,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旦失效势必会失去保障。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因此,保单失去效力后,在保单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合同的失效并不代表合同效力的终止,客户可结合自身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以此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依照《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只要符合投保要求,满足复效条件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即时恢复效力。但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复效视为重新投保,保险公司会对保单进行二次核保,保险合同效力是否恢复最终取决于二核给出的意见。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后,部分险种对复效后的保单设定了90日的等待期,在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将不承担相关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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