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里面有时会有“ 特别约定 ”,这个特别约定到底是啥,在合同中的作用大不大?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介绍
2021年9月,被保险人吴某在木厂内清洗车子时,不慎从车上跌下,右肩着地,当即出现右肩疼痛、皮肤肿胀、活动受限等症状,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经12天的住院治疗后出院。
2022年4月,吴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告知:根据本保单的特别约定,因被保险人超过72小时报案,需按绝对免赔率50%理赔。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投保单以及保单中特别约定均载明:“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95518报案并通知保险人,超过48小时未超过72小时报案的,绝对免赔率30%,超过72小时报案的,绝对免赔率50%。”
上述案例中,被保险人吴某于2021年9月出险,直至2022年4月才向保险公司报案,根据保单的特别约定,因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需承担相应的绝对免赔率,无法足额理赔。
案例启示
1.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作出特别提示的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退保损失、特别约定等重要事项更要多加注意,对包含投保信息的链接切莫一点了之。
2.投保完成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方式进行保单验真,获取电子保单以及保险条款等信息,如有疑问可联系保险公司进一步了解,确保对条款理解无误,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