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女士作为投被保险人,从2015年至2019年期间购买保险公司多款产品,涉及重疾险、分红险以及意外险,均有身故赔偿责任,保额累计近30万元。2019年,田女士由于经济原因明确向保险公司表示不再缴费,从而导致保单全部失效。2021年9月田女士确诊乳腺癌后,到保险公司咨询保单复效事宜,得知自己身体情况已经无法复效保单,无奈之下,2022年8月办理退保。同年12月,田女士不幸因病去世,留下年迈的父母以及一双未成年的儿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本案中,田女士因为没有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最终只能按照现金价值退保,错失赔偿机会。
失效期间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另外根据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很有可能出现保单无法复效的情况。即使可以复效,保险公司也会重新核保,对客户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有可能出具除外责任。并且保单复效成功以后需要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期间的风险保险公司同样也是不予承担的。
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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